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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 修業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工業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84.01.09所務會議通過
85.10.03所務會議修訂
86.12.02所務會議修訂
87.05.06所務會議修訂
91.05.08所務會議修訂
96.09.19課程委員會修訂
97.03.26教務會議核備
97.05.07所務會議修訂
97.06.11教務會議核備
97.12.18所務會議修訂
98.01.07 教務會議核備
98.03.03所務會議修訂
98.03.25 教務會議核備
100.05.25所務會議修訂
100.06.22 教務會議核備
104.03.16所務會議修訂
104.06.24 教務會議核備
105.04.06所務會議修訂
105.05.17院課程會議修定
105.06.15教務會議核備
107.10.09所務會議修訂
107.12.11 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8.01.09教務會議核備
109.11.10所務會議修訂
109.11.24院課程會議修訂

110.01.13 教務會議核備

110.10.05 所務會議修訂

110.12.07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11.01.12 教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學則」、「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修業年限及畢業要求
        一、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二、滿足修課要求及論文寫作要求。
        三、通過論文計畫書考試、畢業論文考試。
        四、滿足本校「管理學院碩士班進修英文課程實施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修課要求
        一、最少須修滿 30 學分,不含書報討論學分與實習學分;每學期須另加修書報討論 1 學 分,最多 4 學分;惟前往國外修習雙聯學制及交換之學生,或參與經所務會議認可實 習方案之學生,該學期得免修書報討論學分。
        二、 不含書報討論學分與實習學分,工業管理組須修習至少 21 學分為本所教師所開授或 境外雙聯學制單位所認可之課程。不含書報討論學分與實習學分,大數據組須修習 至少 21 學分為本所教師所開授、資管系碩士班或境外雙聯學制單位所認可之課程。 碩一上在非本所修課之科目,須所長同意;碩一下則須指導教授認可。
        三、 本所不分組別必修科目如下:統計方法、作業管理為必修課程,作業研究一與作業研 究二為二選一必修課程。107 學年度(含)前入學之學生,可用「統計方法」抵修「迴 歸分析」
        四、 學分抵免依據本所「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五、 修習雙聯學制學生依據本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條 論文指導教授
        一、 正式入學後當年9月底前須決定指導教授。原則上可更換指導教授,但只                限一次,且須新舊指導教授雙方書面同意或經所務會議同意後,於12月底                前提出申請。
        二、 以錄取年度為基準,本所每位專任教師指導碩士生人數以所辦公佈為準。
        三、 本所教師同意擔任某一學生指導教授後,若該學生未進行論文研究,指導教                授得主動終止其論文指導關係。

第五條 論文計畫書考試
        一、 須指導教授同意。
        二、 口試委員3至5人。

第六條 畢業論文口試
        一、 論文計畫書考試通過三個月後舉行(以月為單位)。
        二、 口試委員3至5人。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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