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NCU English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修業辦法 > 博士班 > 修業辦法
博士班 - 修業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工業管理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 高階管理組修業辦法

 

103年2月26日所務會議通過
103.03.12教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法源
本辦法依據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定位與目標
主要任務在於培養高階管理實務研究人才,學生須能結合自己高階管理經驗與當代管理觀念從事實務管理研究,貢獻管理新知。
第三條 修業年限
依照教育部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畢業條件
學生須具備下列二項畢業條件,經博士班高階管理組聯合委員會審查通過,並依規定辦妥離校手續後,始得畢業。
一、基本條件:符合修課規定要求及通過資格考試。
二、積極條件:通過學位考試與論文計畫,並滿足成果發表規定。
第五條 指導教授
學生最遲須於通過資格考後一年內選定指導教授一至二人,經其簽名同意,且其中至少須有一人為本所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任(案)教師,並須符合學則第五十六條之二有關論文指導教授資格之相關規範。若欲更換指導教授,須由原指導教授及新選定指導教授簽名同意,並經博士班高階管理組聯合委員會通過後始得更換。
第六條 資格考試
一、目的在於測驗學生高階管理觀念性知識之整合能力,學生必須於入學後修業滿第六學期結束之前通過資格考,未通過者予以退學。
二、資格考試由院長邀請該學生曾修習過課程之授課老師五至九名共同組成資格考試委員會,院長或其代理人為資格考試委員會主席,考題內容以高階管理觀念性問題為主軸。原則上每學期舉行一次考試,時間訂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舉行,考試結束二週內公佈成績。
三、未通過第一次資格考試者,得申請第二次資格考試。
四、若因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資格考試,經博士班高階管理組聯合委員會同意者,得延長資格考試期限至多二學期,惟資格考試仍以二次為限。
第七條 修課規定: 最低畢業學分數為20學分。
一、修課至少須涵蓋下列六大領域之三大領域:
A、資訊管理類
B、行銷管理類
C、財經類
D、作業管理類
E、人力資源管理與組織管理類
F、策略管理類      
二、須修習「企業高階管理個案研究一」及「企業高階管理個案研究二」二門各1學分。
第八條 論文計畫
一、論文計畫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提出,由博士班高階管理組聯合委員會籌組論文計畫口試委員會,以口頭方式審查該論文計畫。
二、論文計畫口試委員會委員共計五至九名,得由指導教授推薦。
三、論文計畫口試成績平均達70分時即為通過。未獲通過者,半年後方可再次提出,以二次考試為限。
四、論文計畫審查通過後成為博士候選人。
第九條 成果發表
博士候選人之論文經指導教授認可後,尚須滿足下列規定之一,始得提出博士論文口試申請:
一、論文發表規定: TSSCI、SSCI、SCI、或EconLit期刊論文壹篇。上述期刊論文須與博士論文相關,且須為學生入學本組後以「國立中央大學」名義發表。
二、企業高階管理個案研究報告:個案研究報告至少一篇,報告須獲得博士班高階管理組聯合委員會審核通過,通過後須以「國立中央大學」名義發表。
第十條 學位考試                                             
一、修業屆滿二學年後,博士候選人如已修畢規定課程學分並符合成果發表規定者,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申請程序:博士候選人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向博士班高階管理組聯合委員會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學位考試申請獲學校核可後,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其他規定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博士班高階管理組聯合委員會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