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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在職專班 - 修業辦法


工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91.03.12所務會議通過
92.05.27所務會議修訂
93.10.26所務會議修訂
94.04.19所務會議修訂
95.11.07所務會議修訂
95.11.30所務會議修訂
96.05.30所務會議修訂
96.09.19課程委員會修訂
97.03.26教務會議核備
97.05.07所務會議修訂
97.06.11教務會議核備
97.12.18所務會議修訂
98.01.07 教務會議核備
98.03.03所務會議修訂
98.03.25 教務會議核備
100.05.25所務會議修訂
100.06.22教務會議核備
103.10.08所務會議修訂
104.01.14教務會議核備
105.04.06 所務會議修訂
105.05.17 院課程會議修訂
105.06.15 教務會議核備

110.11.24 所務會議修訂

110.12.07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11.01.12 教務會議核備

111.11.01 所務會議修訂

111.11.22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12.01.11 教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學則」、「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修業規定
一、以學位在職生身份錄取入學之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年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 文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二、畢業學分數39學分(含論文相關課程6學分)為本所開授之專班課程。
三、必修課程為作業研究統計方法等兩門,共6學分;選修課程9門,共27學分,與研究論文寫作共6學分。
四、修習雙聯學制依據本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


第三條 碩士論文
學位考試依據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四條 論文指導教授
一、正式入學後當年9月底前須決定指導教授。原則上可更換指導教授,但只限一次,且需新舊指導教授雙方書面同意或所務會議同意後,於4月底前提出申請。
二、以錄取年度為基準,本所每位專任教師指導碩士生人數以所辦公佈為準。
三、本所教師同意擔任某一學生指導教授後,若該學生未進行論文研究,指導教授得主動終止其論文指導關係。


第五條 論文考試
一、須指導教授同意。
二、口試委員三人。


第六條 學分抵免
一、學分抵免限於入學註冊時申請一次,其審核由本所課程委員會辦理。
二、抵免課程限三年內修習本校或外校碩士級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其課程名稱、內容及學分數和本所開設課程相類似,且成績達85分者。
三、抵免學分之上限為3學分,所抵免之課程成績不列入碩士班學期平均分數計算。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